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实行“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不断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领导机构
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办公室主管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工作程序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程序。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见附件1),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署审定意见。经审批同意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局属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由各分管处室负责,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批流程。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部门。局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后,由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