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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0 来源: 【字体: 打印
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1日印发的《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4月19日
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局属单位等执法承办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先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意见。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科、执法承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科申请复审,政策法规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承办机构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相关负责人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上述规定数额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
(四)其他局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十一条 局领导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调查经过、主要证据、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等,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法制审核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
(三)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陈述意见和理由;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五)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三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经相关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五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而作出决定,执法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