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报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及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资料;
(四)政策法规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送审材料齐全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当在3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亮证执法情况;
(三)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处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属于本局执法权限,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局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处、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处申请复审,政策法规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复审,执法科室(专业)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仍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局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政策法规处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从重追责。